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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第三章 税务义务及提供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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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8 16:4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十七条 博彩特别税
一、承批公司必须缴纳博彩特别税,该税款系按照经营博彩之毛收入计算。
二、博彩特别税之税率为35%.
三、博彩特别税款以十二分之一方式缴纳,并应于有关月份翌月首十日内交到澳门财税厅收纳处。
四、特区与承批公司之间,可通过合同方式订定一项博彩特别税款之最低担保额。
五、政府可要求提供适当之银行担保,以保证缴纳等于预计为每月须缴纳之博彩特别税款总和之款项。
六、就博彩特别税之债务,以税务执行程序征收。
第二十八条 税务制度
一、承批公司除须缴纳博彩特别税之外,尚须缴纳法律订定之税项、税捐、费用及手续费。
二、基于公共利益之原因,行政长官可暂时及例外地全部或部分豁免承批公司缴纳所得补充税。
第二十九条 博彩中介人佣金之税项
一、承批公司必须透过确定性就源扣缴之方式、收缴支付予博彩中介人之佣金或其它报酬有关之税项,而有关数额系按照源自博彩者之毛收入计得者。
二、支付予博彩中介人之佣金或其它报酬之税率为5%且具免除责任之性质。
三、基于公共利益之原因,行政长官可于最多五年内部分豁免缴纳上两款所指税项,但该豁免不得超过有关税率40%.
四、基于公共利益之原因,行政长官可批准对于作为给予博彩者各种便利之实物给付之报酬,尤其是与博彩中介人所提供之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及消遣有关之报酬,全部或部分不纳入该税项范围内。
五、支付予博彩中介人之佣金或其它报酬之应缴税项,以十二分之一方式缴纳,并应由承批公司于有关月份翌月首十日内交到澳门财税厅收纳处。
六、与支付予博彩中介人之佣金或其它报酬税项有关之债务应以税务执行程序征收。
第三十条 会计及内部查核
一、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均应设置本身之会计系统、健全之行政组织、适当之内部查核程序并须遵从政府指示,尤其是透过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及财政局就此等事宜发出之任何指示。
二、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之商业记帐应以特区任一正式语文作出。
三、为会计上之效力,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之财政年度等同于历年。
四、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在会计之编排与提交方面,仅应采用特区现行公定会计格式之标准;经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局长或财政局局长建议,行政长官得以批示订定必须设置之会计簿册、文件或其它资料,以及订定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在将其营业活动记帐时应采用之标准及在会计之编排与提交方面必须遵守之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强制公布
一、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必须在批给期间,最迟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及在特区报章中最多人阅读的两份报章,其一为中文报章,另一为葡文报章,公布上一营业年度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以下资料:
(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附件;
(二)业务综合报告;
(三)监事会意见书;
(四)外部核数师之综合意见书;
(五)于全年任何期间拥有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之公司资本5%或5%以上之主要股东名单,并指出有关百分率之数值;及
(六)公司机构据位人之姓名。
二、上款(一)项所指附件内须列明融资项目,并于其中登录该营业年度内取得之资金、其来源,以及资金在固定资产及流动资产上之运用。
三、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必须至少提前十日、将按照本章规定须公布之所有资料之副本送交博彩监察暨协调局。
第三十二条 提供信息
一、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必须最迟在每季度之翌月月底,将上一季度之电子表格送交予博彩监察暨协调局,而最后一季度之电子表格,则最迟在下年度之二月底送交。
二、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必须最迟在举行通过帐目之每年股东大会之日前第三十日,向博彩监察暨协调局送交有关上一营业年度之全部会计报表及统计表。
三、除本法律所定之其它类同义务外,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尚应在上款所定之期限内,向博彩监察暨协调局送交以下资料:
(一)在有关营业年度内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受托人,以及会计部门负责人之全名,以及尽可能载有此等姓名之各种文本;及
(二)一份附有监事会及外部核数师之意见书之董事会报告及帐目。
四、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及财政局,为顺利执行其职务所需,得要求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提供任何资料及信息。
第三十三条 查验及监察活动
一、赋予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及财政局在查验及监察方面特别权力,以查核本章规定之义务之履行情况。
二、为上述目的,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及财政局经部门之最高负责人许可得随时及在有或无预先通知之情况下、直接或透过经适当委托之人士或实体对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之会计或簿记进行分析或查核,包括查验交易纪录、簿册、帐目及其它纪录或文件,查核是否存在任何类别之有价物,以及全部或部分复印为核实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有否遵守适用之法律规定及合同规定所必需之资料。
三、博彩监察暨协调局或财政局在进行本条所指查验及监察活动期间,得扣押任何为违法行为之标的或对组成有关卷宗属必要之文件或有价物。
第三十四条 年度帐目之外部审计
一、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应每年将其帐目交由预先经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及财政局同意之具公认声誉之独立外部实体进行审计。
二、上款所指之审计,应核实:
(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附件是否在符合适用之法律及规章性规定之情况下制作;
(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附件能否真实及适当地反映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之财务状况;
(三)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之会计簿册是否以适当之方式保持且正确记录其业务;及
(四)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有否提供被要求之信息及解释,并应就拒绝提供信息或解释之情况,以及提供虚假信息之情况作详细说明。
三、核数师公司之报告应与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指之会计报表及统计表一并送交。
四、除第二款所指资料外,博彩监察暨协调局或财政局可要求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之核数师提供其认为必需之其它信息性质之资料,以及要求其出席与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之代表所举行之会议,以便作出解释。
五、在不妨碍本法律及其它法例规定之提供信息义务之情况下,核数师应立即以书面方式将任何在履行其职务时所发现之可严重损害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或特区之利益之事实,通知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及财政局,尤其是以下所列举者:
(一)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有关公司机构之据位人或工作人员涉嫌涉及任何犯罪活动或清洗黑钱活动;
(二)直接危及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之偿付能力之不当情事;
(三)进行未经准许之活动;及
(四)认为可严重影响承批公司、管理公司或特区之利益之其它事实。
第三十五条 特别审计
如有需要或属适宜时,博彩监察暨协调局或财政局,经其最高负责人许可,得随时及在有或无预先通知之情况下,命令由具公认声誉之独立核数师或由其它实体进行特别审计。
第三十六条 合作义务
一、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均必须与政府合作,尤其是与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及财政局合作,以便向该等部门提供所要求之资料及信息、让该等部门分析或查核会计系统及进行特别审计,以及履行本章规定及其它补足规范所规定之义务。
二、违反合作义务,构成行政上之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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