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條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 (二)負責執行本法和依照本法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 (三)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 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 (四)決定政府政策,發佈行政命令; (五)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 (六)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下列主要官員: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海關主要負責人;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 (七)委任部分立法會議員; (八)任免行政會委員; (九)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各級法院院長和法官,任免檢察官; (十)依照法定程序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長,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檢察長的職務; (十一)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公職人員; (十二)執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規定的有關事務發出的指令; (十三)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處理中央授權的對外事務和其他事務; (十四)批准向立法會提出有關財政收入或支出的動議; (十五)根據國家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決定政府官員或其他負責政府公務的人員是否向立法會或其所屬的委員會作證和提供證據; (十六)依法頒授澳門特別行政區獎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依法赦免或減輕刑事罪犯的刑罰; (十八)處理請願、申訴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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