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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第四章 用于批给业务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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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8 16:5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十七条 特区之财产
一、可将经营批给业务所需之属于特区所有之财产之享有、收益和使用暂时性转予承批公司。
二、上款之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亦适用于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条规定,由特区负责管理之土地和自然资源之出租或批给,而有关土地和自然资源系作为供经营批给事业所需者。
三、承批公司应按照博彩监察暨协调局之指示,确保上两款因批给而获提供之财产完全得到保管或代替。
第三十八条 移交笔录
上条所指之转移应以一式三份之保管笔录载明,其内列出所有财产,并由博彩监察暨协调局、财政局及承批公司之代表签署。
第三十九条 因使用特区财产而须作之回报
一、承批公司应就使用特区之财产或使用属特区管理、使用及开发之财产而按批给合同规定给予回报。
二、上款所指回报之金额应每年按照特区之物价平均指数调整。
三、对于第三十七条提供予批给业务之用之财产,如其用途改为与合同不相符者,应由博彩监察暨协调局与承批公司协商修订有关回报。
第四十条 可归属特区之财产
一、批给一旦撤销,有关娱乐场连同其全部设备及用具归属特区所有,但不妨碍按合同条款规定亦应归属特区所有之其它财产或权利。
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上款所指财产和权利之归属,不赋予支付补偿之权利。
三、于批给期届满时归属特区之财产,尤其是由承批公司取得之用于博彩业务之设备及用具,如博彩监察暨协调局认为不适宜继续使用者,则可以将之弃用或销毁,并随即按特区财产冲销程序之适用法例,将之冲销。
第四十一条 用于批给业务之财产清册
一、第三十七条所指用于批给业务之全部财产,以及可归属特区之财产,应以一式三份之财产清册载明,并分别由博彩监察暨协调局、财政局及承批公司各执一份。
二、财产清册应每年更新,并最迟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更新出现变更之相关表。
第四十二条 改善费
对于第三十七条所指用于批给业务之财产所作之任何形式之改善费,以及对可归属于特区之财产所作之改善费,概不赋予承批公司任何赔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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