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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都播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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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2 10:4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为依法惩治都播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都播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都播”:
(一)组织3人以上都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都播,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都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都播,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都播网站,或者为都播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都播、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都播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都播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都播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实施都播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都播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都播,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都播的。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通过都播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都播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都播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都播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都播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都播用具、都播违法所得以及都播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都播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都播论处。

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都播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4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349次会议通过20055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3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05513日起施行200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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