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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国家义务转嫁未成年人强迫儿童履行义务,是行政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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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15 00: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这里第二条用了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变成了强迫教育?而教育内容危害了未成年保护法里。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两个发条相互矛盾,义务教育法里有强迫条款将国家义务行为,强加到未成年人身上。是行政违法行为。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这里的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的主体是儿童、少年。而这个主体“儿童、少年”属于未成年人。
义务教育法强迫未成年人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修正 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二章 家庭保护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把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作为家庭保护的一部分,而义务教育并不是家庭实施,不在家庭保护范围内。家庭没有义务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另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文)第十八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通用语言文字法这里的十八条同样存在强迫未成年人接受教育行为。违反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应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强制教育与未成年人格尊严,无关的《汉语拼音方案》。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对教育部的追责应从新中国成立开始。民国会清除汉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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